关于对赌协议,最知名的应该就是张兰与鼎辉投资对赌失败,出局俏江南的案例。
根据新闻批露,鼎辉投资出资2亿元,取得俏江南10.53%股份,同时与张兰签订赌协议,张兰承诺俏江南于2012年12月31日之前上市,否则张兰回购鼎辉投资持有的俏江南股份。
由于政策原因,俏江南上市搁浅,张兰无法完成上市承诺,根据对赌协议张兰需回购鼎辉投资持有的俏江南股份。
但张兰并没有足够的资金履行对赌回购义务,鼎辉投资另行寻找买家,但由于买家寻求目标公司的控制权,鼎辉投资10.53%的股权不足以控制公司,所以张兰需按赌协议里的“领售权条款”,随鼎辉投资一起、按其与买家达成的交易价格和条件出售股份。
最终CVC出资3亿美元,取得了包括鼎辉投资10.53%及张兰72.17%在内的俏江南82.7%的股权,张兰失去了俏江南的控制权。随后张兰与CVC不和,辞任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出局俏江南。
从以上的案例不难看出,对赌就类似【买股权/份的三包条款】,主要解决的就是投资方【买亏了】怎么退出的问题。
对赌协议本身来源于投资方的交易智慧,是一次次在现实商业博弈中形成的,而非既有的理论制度设计。
所以法院并没有对赌协议纠纷这个案由,也没有现成的法律依据或司法解释。判决多见于【增资纠纷】、【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等案由,九民会议纪要出台之前,审判实践对于对赌协议和谁赌?对赌是否有效?对赌如何履行?裁判尺度并不统一。
最早最高法公报案例《海富投资诉甘肃世恒案》确立了“公司回购的对赌条款无效”的裁判规则。但江苏高院《江苏华工诉扬州锻压机床案》认定“公司回购的对赌条款有效”。
2019年11月8日出台的九民会议纪要中,最高院首次对对赌协议的一系列争议给出了权威回应。
01什么是对赌协议
九民会议纪要中对【对赌协议】的定义是“实践中俗称的‘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
02 跟谁对赌
九民会议纪要中列举了“1.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2.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3.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目标公司对赌”三种主要形式。
实践中还有投资方和公司高管对赌、和公司核心团队对赌的形式,这种对赌的形式争议不大。
03对赌是否有效及如何履行
九民会议纪要明确了以下两个裁判指导思路:
1.对于投资方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
2.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有效,但是否能够实际履行需根据公司决议情况确定。
对于与公司对赌在履行层面来说,需要考虑:
2.1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九民会议纪要明确,回购需完成减资程序。
钱律解读:实践中,定向减资,且不说债权人这一关怎么过,公司还可以坐下来好好开会,也不至于对薄公堂。
2.2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钱律解读:公司对投资方的金钱补偿,只能从利润里面出,资本公积里面有钱也不能动。一则,公司利润要是足以补偿投资方,也不至于对薄公堂。二则,双方闹僵之后,投资方对于公司还有利润的举证责任也是个问题。
综上所述,从钱律对九民会议纪要的理解来看,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对赌,尽管“有效,但是可以履行的可能性非常小”,还是尽量不要跟目标公司对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