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记者 李琪
自己晾晒的草药被偷了,偷药的人误食了偷来的草药中毒死亡,被偷草药的人还需要付赔偿责任,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这件事就发生在了在厦门开中草药店的岳某身上。法院认定,在公共场所晾晒毒性药品,未能妥善保管或采取警告牌等预防措施,应负一定的责任。律师提醒,尽量不要在公共场所或公共区域放置有毒物品,若条件有限必须进行,要尽可能做到提醒义务。
路边“剧毒”草药被顺走,男子误食死亡
2016年,男子岳某在福建厦门经营着一家中草药店,主治跌打损伤。7月中旬的一天,岳某在店面附近的路口处晾晒中草药草乌,但没有一直在场看管。这期间,男子付某经过此处,看见地上晾晒的草药,误以为是可以治疗腰伤的草药,就私自取走了一根草乌。
几天后,付某用草乌泡了药酒。当晚,付某饮用了该泡酒后,身体不适,出现了无力、全身发麻等症状。付某告诉妻子杨某,自己是喝了岳某晾晒的草药泡酒后,才出现的症状。杨某便赶紧来到岳某的店里询问,岳某表示这种情况是草乌中毒,要尽快送医。原来,草乌毒性较大,一般不内服,基本用于外用,乱服用严重时可能致人死亡。付某的家人赶紧将其送往医院救治,但次日凌晨,付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付某的家属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提取了付某饮用的药酒及岳某点钟的草药,均检出乌头碱成分。此外,根据公安机关对付某的死亡原因和致死方式进行鉴定,认定付某是因乌头碱中毒致死。
后检察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岳某提起公诉,付某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7年12月,一审厦门集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处岳某有期徒刑2年9个月,赔偿付某家属30余万元。岳某不服,对一审刑事判决提起上诉。2018年10月,二审厦门中院经过审理,将案件发回重审。在重审过程中,公诉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回对岳某的起诉。同时,法院驳回付某家属的附带民事诉讼,告知其另行起诉。
公共场所晾晒毒性药品,未尽预防措施需负责
2019年4月,付某家属再次对岳某提起民事诉讼。
2020年2月,一审厦门集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岳某明知草乌是具有毒性的中草药,理应妥善保存,防止他人误食造成损害。但岳某将草乌放置于公共场所晾晒,未进行严格看护,也未采取任何警示或防护措施,以致付某误食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
而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私取并误食具有毒性的中草药,其自身存在过错。结合岳某及付某各自的过错程度,酌定付某对本案经济损失承担80%的责任,岳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决岳某赔偿付某家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5万余元。
岳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厦门中院依然认为岳某对付某构成侵权,但同时认为一审判决岳某的赔偿25万元显属偏重。
关于岳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二审法院解释道,就付某自身而言:首先,岳某晾晒的中草药显然并非无主物,故不管是否有人看管,付某擅自取走他人中草药违悖公序良俗,显系不当。其次,草乌经服用才存在引发中毒的可能性,且常言道“是药三分毒”,是否能用应先了解。付某并不确定所取药材是何物,即直接泡酒饮用引起中毒,有悖通常人应有的谨慎注意。综上,付某应对中毒自负责任。
就岳某而言,草乌虽非法律意义上的危险物,但属毒性药品,应妥善保管,晾晒在公共场地应预防被人“顺走”可能引发的危害等风险,而采取警告牌等预防措施只是举手之劳,岳某却未能做到,故对于未能避免付某私取草乌中毒死亡后果,可适当赔偿损失。
2020年9月,二审法院判决将岳某的赔偿责任调整为40000元。
同事不同判?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不同
在岳某的刑事案件中,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由于付某酒瓶内的草药外形发生较大变化,经酒精浸泡后内部成分发生一定变化,未找到有具备鉴定资质、鉴定条件的部门或单位,对其与岳某店内的草药的同一性进行认定。案件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无法认定草乌的来源。故在重审过程中公诉机关撤回了对岳某的起诉。
而在岳某的民事案件中,法院认为,虽然付某所饮用药酒中的黑色块状物与提取自岳某处的中药的同一性无法进行鉴定,但不能鉴定并不代表付某泡酒所用的药材不是岳某晾晒的药材。根据案件查明事实及相关证据,付某泡酒服用的草乌取自岳某晾晒处具有高度可能性,且岳某并无相反证据证明付某泡酒所用草乌另有出处。故法院认定了该事实。
为何同一事件、同样的证据,在刑事案件中就被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在民事案件中,却被作为判决依据了呢?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吴晓珊律师表示,这是因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不同。
在刑事诉讼领域,疑罪从无,要求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必须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而民事诉讼领域的证明标准比刑事诉讼领域低得多,适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明确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律师:尽量不要在公共场所放置有毒物品
此案在网络上也引起了热议,许多网友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
有人认为岳某不应该负赔偿责任:“个人觉得,偷东西死掉的,无论别人什么错的都不予赔偿。如果有存在管理或者其他原因方面的问题,可以罚款补充,但不是赔偿给小偷家族一方。”“合理买卖会告知危害,偷盗属于不告而取,这是故意回避危害告知。”
有人认为岳某确实应该负一定赔偿责任:“有毒物质不加保管放在室外本身就己违规违法,造成事故肯定会根据损害程度和性质进行赔偿。”“从道义上讲,岳某没问题,但是从法律上讲,如果可以证明药酒中的草乌来自付某,那么就需要承担责任。有毒的物品必须妥善保管的,这点上存在过失。”
明明是自己的东西被偷了,为什么还要负赔偿责任呢?吴律师分析道,本案的关键点,一是在于岳某是明确知道该草药有毒,二是岳某占用公共场所进行晾晒,就必须尽到看护、提醒的义务。“如果他是在家里晾晒毒性草药,那么在过错认定的比例上,可能就会很低,甚至没有过错责任了。”
吴律师提醒民众,在晾晒有毒物品或投放老鼠药、蟑螂药这类有毒物质时,尽量不要在公共场所或公共区域进行。若条件有限,必须在公共场所或公共区域进行时,要尽可能做到看护和提醒义务,降低承担过错责任的风险。“比如本人在旁看守,又或者做一个小的告示牌,简单说明所放置的为有毒物品,警示大家不要取用,否则后果自负。”吴律师说,类似的情况比如现在年轻人合租的情况较多,若在合租的共用区域如厨房、厕所投放驱虫药,可以张贴字条对室友进行提醒,既能尽到自身义务,也能减少意外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