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是没有资格强拆别人的房屋,如果贸然强拆别人的房屋,不仅双方会引起冲突,甚至还有可能要为自己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个人非法强拆他人房屋,那么依法构成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近日,媒体接到车喜春、荆永信的反映信称:为发展徐水经济,大力支援国家建设,由车喜春、王树泉共同出资设立徐水县圣宏达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徐水县史端乡南北里村。有史端乡国土所出具的用地证明:圣宏达铸造厂占地面积叁亩,占地位置位于南北里村旧窑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属于工业用地,已做罚款处理,补办占地手续。并有东史端乡南北里村民委员会的联营协议书。2004年5月份跟村委会承包了我村村北的废弃窑坑建铸造厂用,期限是十年,投资了一百多万。所有手续齐全,后来由于资金紧张没有开业,一直闲置。2011年的时候,在咱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由本村王德海强行进厂,强拆咱们的厂房,围墙。霸占咱们的厂地,我找他理论他说村委会承包给他了,但是咱们没看到任何手续。在2016年的时候,还是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把咱们厂子价值一百多万的设备强行拆除。我找政府,村委会他们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到现在一直还是没人管。强拆了厂子设备后,他就在厂子里建了一个三层楼的违章建筑,
当地政府也认定是违建,让他退还厂子和拆除违建。但是五六年过去了人家还是没有拆除和退还。我也不知道他这个保护伞究竟有多么强大。
此事引起相关领导重视和媒体的广泛关注,相关媒体就此事采访了北京北洲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晓律师,张晓律师告诉记者:圣宏达铸造厂建厂投资手续齐全,是受法律保护的,南北里村委会在圣宏达铸造厂承包期内又将土地承包给王德海,可能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王德海强行拆除圣宏达铸造厂的厂房并拆除了所有设备,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同时,犯罪目的只是毁坏公私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也是本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本质区别。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本罪。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所采用的方式主要是毁灭和损坏。如果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毁坏公私财物,而且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则应以放火罪、爆炸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同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程度。如果情节轻微或者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其他严重情节”,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毁灭重要财物或者物品,损失严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动机和手段特别恶劣的等。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侵犯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但是破坏某些特定的公私财物,侵犯了其他客体,则不能以毁坏财物罪论处,例如,故意毁坏使用中的交通设备、交通工具、电力煤气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犯罪论处;故意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破坏生产经营的,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根据本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德海和村委会相关责任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和第二百七十五条追责的要件。张晓律师表示百姓要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圣宏达铸造厂法人对北京北洲律师事务所张晓主任向百姓普及法律,义务法律咨询,表示感谢,张晓律师的帮助对其也是极大地精神鼓舞,并且也得到了广大百姓的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