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页面。 截屏图
2019年9月25日,榆林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被告人史敏犯受贿罪、诈骗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四万元。其被查封、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总价值人民币334.4938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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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哈苏H2-80相机,史敏通过受贿、贪污等,还购买了其它多部相机自用或送人。如2011年,史敏以自己帮扶的乡村需要支持为由,协调指使他人安排了100万元大棚改造项目款,但其中70万元被他拿去买了相机。
涉案财物共计995万余元
2020年4月28日,榆林中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史敏贪污罪、诈骗罪、连荣军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该判决书显示,史敏于2000年12月4日被任命为铜川市财政局局长;2006年4月至2011年4月,史敏任铜川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06年8月开始分管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作。2011年4月至2017年2月任铜川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分管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联系部门包括市财政局;2017年2月市人大换届后,其铜川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自动终止,至2018年1月8日退休前未担任市人大常委会职务。
史敏因涉嫌职务违法于2018年10月18日被陕西省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并延长期限至2019年4月18日。他因涉嫌犯受贿罪、贪污罪,于2019年4月16日经榆林市检察院决定,次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执行拘留,于2019年4月24日经榆林市检察院决定,次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榆林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史敏犯受贿罪、贪污罪、诈骗罪,涉及财物共计995.5万元(其中涉及受贿的250万元未遂)。
被告人史敏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认为,史敏主动如实供述了陕西省监察委未掌握的贪污和诈骗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史敏案发前表现良好,当庭愿意认罪认罚,且家属积极配合退赔赃款并交纳罚金,故对史敏可以从轻处罚。
榆林中院审理查明,史敏共涉及17起受贿犯罪事实,共计612.781339万元;涉及8起贪污犯罪事实,共计222.73万元。此外,被告人史敏还伙同被告人连荣军诈骗1533542.14元。
判决书显示,榆林市检察院依法查封、冻结了史敏妻子杨某华、儿子史某昊名下的位于西安、铜川的七处房产、二个车位、五个银行账户(其中:人民币677317.56元、欧元23198.56元、美元9482.33元以及日元523104元),并对涉案财物予以扣押。
榆林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史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铜川市财政局局长、铜川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12.781339万元(其中250万元系未遂),同期,被告人史敏又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222.73万元,其行为依法已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被告人史敏伙同被告人连荣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资金153.354214万元,其二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均应惩处。被告人史敏犯受贿罪、贪污罪、诈骗罪,应当对其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唯对二被告人诈骗犯罪数额计算有误,法院已予纠正。
2019年9月25日,榆林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史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四万元;被告人史敏被查封、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总价值人民币334.4938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交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史敏受贿、贪污、诈骗所得赃款人民币361.017539万元(案件生效后依法由榆林中院执行局对榆林市检察院已查封、冻结的杨某华、史某昊名下五个账户内资金及房产、车位予以处置执行)上交国库。
哈苏相机机身1元起拍
榆林中院于5月7日公开拍卖的26件(套)涉案资产系查封的涉案赃物。其中瓷器25件(套),哈苏相机机身一台。拍卖时间为5月7日10点至8日10点,起拍价均为1元。拍卖公告显示,该标的物(相机)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该标的瑕疵保证。
据前述裁判文书显示,此次拍卖的哈苏相机是史敏于2006年受贿所得。
2006年8月,时任铜川市驻深办主任张某安应史敏的要求,替史敏支付从深圳市南艺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艺公司)购买的一部价值11.3万元的哈苏(HASSELBLAD)H2相机的费用。2010年11月,张某安应史敏要求又为史敏购买了一部售价8615.39元的莱卡相机。
陕西省监察委员会查封/扣押通知书、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证实,2018年11月6日,陕西省监察委员会在铜川市耀州区关庄镇柴某长住处扣押的物品中,包括HASSELBLADH2(编号为czz11-005)相机一台、HASSELBLADEF50mm-110mm(含皮包、编号为Czz-002)相机镜头一个。
史敏供述,张某安替他支付两部相机费用的原因是,因为他在任铜川市财政局局长期间,给铜川市驻深办在拨付财政经费时给予了特殊照顾。
证人张某安证明,他先后分两次送过史敏两台相机。2006年8月份,史敏给他打电话说,要来深圳买一台哈苏牌相机,大概需要十几万元,他理解是史敏让他把买相机的钱准备好。8月9日,史敏在南艺公司购买了一台哈苏牌相机及配件,价格为11.3万元,他通过建行卡向南艺公司财务负责人全某玲尾号为9853银行卡转账11.3万元,替史敏支付了购买上述相机及配件的费用。在替史敏付款时,史敏只是稍稍推辞了一下就同意了。该11.3万元被他以烟酒等接待费名义在2006年铜川市驻深办的账务中报账处理了。
除了行贿上述两部相机外,2009年四五月份,为感谢史敏任铜川市财政局局长期间对铜川市驻深办在财政经费保障上的支持,张某安应史敏要求,还替史敏在铜川市实验幼儿园交纳出资款100万元。2010年6月,张某安又将其在泾阳县高庄园艺场分得的20万元补偿款送给史敏,并转作史敏在铜川市实验幼儿园的出资款。
本次拍卖涉及的25件(套)瓷器,包括苹果缸、将军瓶、梅瓶、青瓷餐具等,这些瓷器是史敏在2016年受贿所得。
判决书显示,2016年8月份,时任铜川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被告人史敏在视察铜川市王益区工作时,向王益区区长姜某宏提出欲在王益区王家河工业园区陕西火凤凰艺术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火凤凰公司)为其个人购买陶瓷,并要求姜某宏处理该笔费用,姜某宏表示同意。后史敏在王家河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李某建的陪同下,到该公司购置了总价10万元的瓷器。同年9月和10月,史敏安排刘某喜等人分两次将购买的瓷器从火凤凰公司拉回,存放于XX花园小区家中的地下室。姜某宏安排李某建处理了该笔购买瓷器的费用。
相关书证证实,王家河工业园区共购买火凤凰公司价值10万元111套瓷器,其中2016年9月28日发货81套,同年10月20日发货30套。2019年4月11日,陕西省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对铜川市XX花园小区6幢00102室内剩余的87套瓷器进行了编号、拍照、查封。
证人李某建证明,2016年8月,姜某宏给他打电话,让他陪史敏去火凤凰公司购买瓷器,并将购买的费用付了。过了两三天,史敏与他一起去了火凤凰公司,史敏选购了一些陶瓷,但当时未结账,也未提货。他将史敏选购瓷器的种类、价款情况向姜某宏作了汇报,姜某宏让王家河工业园区管委会把账付了。后他以王家河工业园区管委会管理的王益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火凤凰公司签订了《修路占地补偿协议》,约定赔偿款为20万元,其中10万元用于占地补偿,10万元用于支付史敏所购买陶瓷款。王益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向火凤凰公司转账支付了20万元。
在5月7日的司法拍卖中,上述哈苏相机颇为抢手,截至当天12点左右,共有56人参与竞买,起拍价1元、加价幅度5元的相机,经过多轮出价,价格已逾万元。其余瓷器也有数量不等的人参与竞买,截至7日12点,出价最高的为一件55厘米高的粉鸳鸯将军瓶,401元。
申请100万元帮扶乡村7成用于买相机
判决书显示,除了此次拍卖的哈苏H2-80相机机身外,史敏通过受贿和贪污的方式,还购买拥有其它多部相机。
2015年7、8月,为了感谢史敏帮忙协调业务,铜川市锦尚影艺社负责人郝某将一部价值3.292万元的索尼相机送给史敏,史敏予以收受。
2009年11月份,时任铜川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被告人史敏,与孔某耀商定使用公款为二人购买相机。后史敏以其个人印制台历、挂历为由,要求铜川市财政局局长张某民(2006年9月22日被任命该职)安排市财政局给孔某耀实际控制的晶新公司转款63万元。同年12月,张某民明知史敏拟将公款私用,仍以支付印刷费的名义,安排铜川市财政局给该公司转款63万元。后史敏、孔某耀前往深圳花费62.94万元购买了一部哈苏H4D相机、两部尼康3DX相机。其中,史敏分得两部,孔某耀分得一部。
证人张某民、张某萍证明,2009年11月的一天,史敏以把自己拍摄的铜川风景照片印制成台历、挂历为由,安排张某民给西安的一家印务公司拨上63万元印刷费。之后张某民安排张某萍给史敏提供的晶新公司账户拨款63万元,张某萍说没有合同和发票,不符合拨款规定。张某民便给张某萍说,史敏是老领导,又分管财经委,自己也很为难。随后张某萍予以办理。
此外,史敏还以自己帮扶的乡村需要支持为由,协调指使他人安排了100万元项目款,但其中70万元被他拿去买了相机。
榆林中院审理查明,2011年底,被告人史敏以给其帮扶的耀州区石柱镇京兆村争取资金为由,让张某民给耀州区拨款100万元。2012年3、4月份,史敏与耀州区财政局局长赵某峰商定,用为京兆村争取的前述资金购买相机,并让赵某峰为其个人准备70万元。
2012年4月,赵某峰发现铜川市财政局并未给京兆村拨付资金,遂向耀州区石柱镇马咀村书记李某南借款70万元交给史敏。此后,赵某峰安排李某南以马咀村温室大棚改造项目的名义向市财政局申请扶持资金。同年7月,市财政局拨付给石柱镇财政所100万元扶持资金,李某南以虚开发票方式从石柱镇财政所领取了该款。其中,除30万元用于温室大棚改造支出外,其余70万元用于归还李某南。后史敏、赵某峰将所套取的70万元用于购买相机。
被告人史敏供述,2011年年底,他以自己帮扶的乡镇和村子需要支持为由,让张某民给耀州区财政局安排100万元。2012年春节后,耀州区财政局局长赵某峰说帮扶乡镇和村子的100万元已经到账。2012年4月初的一天,他和赵某峰说起了照相机的事,他给赵某峰说用张某民拨的100万元购买相机,他根据赵某峰要两部相机和他要相机的价格估算了一下,需要70万元,遂让赵某峰去准备。后赵某峰安排人给他送了70万元,后来又送来了30万元。
之后史敏去北京和西安购买了9部相机:其中1部哈苏相机及附件、3部索尼相机及附件、4部尼康3DX相机及附件、1部索尼微单相件。他给了赵某峰3部尼康3DX相机及附件、1部索尼微单相机,剩下的5部相机自己处置。其中,他留了1部哈苏相机和1部索尼相机,哈苏相机后寄存到柴某长家里保管,索尼相机放在西安数码家园的家中。另外2部索尼相机,他将1部送给时任铜川交警支队支队长李某根,另1部送给了铜川城建开发公司总经理常某,尼康D3X相机他送给了城建开发公司董事长陈某焕。
喜欢摄影的史敏还喜欢将他的摄影作品印刷成册送人,判决书显示,2011年4月份,被告人史敏时任铜川市人大副主任兼铜川市城中村改造模块推进办公室主任。同年11月,为把自己摄影作品印成台历送人,史敏让铜川市新区锦尚影艺社为其印制台历两千册,花费合计4.28万元。2012年1月,史敏将应由其个人承担的上述费用虚构为公务支出在铜川市城中村改造模块推进办公室予以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