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某地法院受理的一起网贷出借人刘某某诉玖富普惠平台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即因原告主张被告系借款人,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但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而最终被法院驳回。实际上,按照网贷法规相关规定,P2P平台属于借贷信息撮合中介机构,并不是法定的网贷借款人,因此在出借人选择起诉平台,而平台运营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出借人往往会败诉。
玖富山东出借人刘某某起诉玖富普惠、玖富数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当地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刘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北京玖富公司、玖富数科公司偿还到期借款;2.请求判令北京玖富公司、玖富数科公司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按照借款约定利率计算);3.请求判令北京玖富公司、玖富数科公司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
出借人提出如上主张,其事实与理由为:北京玖富公司从刘某某处借款多笔,到期无法偿还,故提起诉讼;北京玖富公司系玖富数科公司的独资子公司,两公司存在财产混同,玖富数科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而与此同时,北京玖富公司、玖富数科公司则否认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对此,法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某经北京玖富公司撮合共出借多笔款项,出借款项前均与北京玖富公司签订了《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前述合同3.5条约定北京玖富公司仅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提供方;3.11条约定北京玖富公司既不是刘某某与借款人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该债权债务关系中借款人的保证人或连带责任人;同时,协议还对出借方式、出借人存管账户的开设、出借款项的支付、出借款项的封闭期、借款期限、信息披露及撮合规则提示、出借风险提示作出了约定。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判断网络借贷中介机构是否仅提供媒介服务的关键标准是该中介机构是否设立资金池,是否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是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法院认定,本案中出借人刘某某经北京玖富公司提供网络借贷居间服务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刘某某提供的借款均通过其在银行开立的个人存管账户直接支付给借款人,无证据证明北京玖富公司设立资金池,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应认定北京玖富公司与刘某某之间仅存在中介合同关系。因此,刘某某坚持依据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要求北京玖富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并要求玖富数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定该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
总而言之,在P2P网贷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中,平台并非债权债务主体而是负责撮合借贷关系的信息中介机构,也就不承担还债责任。因此,在网贷类案件中,出借人要想通过起诉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只有起诉逾期不还的借款人,才能得到法院支持,才能早日追回欠款。